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经济频道
· 社会频道
· 商会动态
· 湖州新闻
· 房产频道
· 股市新闻
您是本站第 位客人
信息中心
温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将达18万元
文: 来源:联合总会 时间:2010/1/22 点击:1044

人民网温州频道1月20日讯(记者  黄晨子)2010年1月5日起,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每人每年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将由450元降低至330元。今年4月1日起,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则将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8万元,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根据温州市统计局近日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温州市区居民可支配收入达14955元,全年可支配收入约为3万元,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城镇居民医保最高限额应按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计算。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温州市政府根据该标准,于近日对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相应调整。

  今年4月1日起,原定符合政策范围内的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将由原来的8万元和10万元均提高到18万元,而政策范围内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含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则由50%调整至60%。

  1月5日起,原定60周岁以下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和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市区城镇居民(成年)每人每年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则由450元降至33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350元降至210元,财政补助则从100元升至120元。另外,2010年7月1日起,市区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则由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70元,但个人每年缴费降至50元,财政补助增至120元"。

  与此同时,2010年4月1日起,符合政策范围内的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标准,也将从原定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提高至6倍,但累积费用未达起付标准(含)以下的部分仍由个人自负,达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则根据超出金额不同实行不同支付标准。

 
商会简介商会文化会长致辞政策法规商会历程交流中心联系我们后台登陆
商会办公电话:0572-2266673 传真:0572-2266673
   商会地址:湖州市湖州市兴业路378号  邮编:313000 网址:http://www.hzwzsh.cn
   技术支持:后普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浙CP备案号09018308